QQ合同惹争议 微电影拍摄不成谁担责
原告诉称,去年11月与被告通过QQ商议,原告委托被告拍摄一部微电影,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是一份结算单,其中约定的摄影机型是“ALEX-A”。然而11月25日,被告却告知原定机型调不到,只能改用“RED EPIC”机型,并单方面决定在11月27日开拍,要求原告配合。
“我们调查‘RED EPIC’的性能要比约定的机型差,且27日场景、演员都未确定,根本没法开拍。”原告表示,被告私自更改合同主要内容,强行要求开拍,已构成违约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、被告返还预付款5.4万余元。
被告辩称,双方合同成立的依据并不是结算单,而是更早之前被告通过QQ发送的《视频制作委托合同书》,其中载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。虽然双方没有正式在合同书上签字,但却以实际行为履行了该合同。
“我方没有私自决定开拍和调换摄影机,而是事先通过QQ沟通,有聊天记录为证。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准备道具和支付第二笔款项,才导致拍摄无法进行。”被告称,合同中并未约定摄影机的型号。
被告同意解除合同,但提出反诉,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损失9.8万余元,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,原告还应支付赔偿款4.3万余元。
庭审中原告认为,摄影机是拍摄微电影的关键设备,对拍摄效果至关重要,被告无法提供约定的摄影机构成违约。为此,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种摄影机的拍摄效果对比图和光盘,证明两种摄影机拍摄效果存在差距。
被告则向法庭提供了QQ聊天记录,证明原告迟迟不签约,导致“ALEX-A”摄影机租不到,而原告对备选摄影机未提出异议。此外,被告还提供了摄影机的性能数据及性能测评比较,证明备用摄影机并不比“ALEX-A”差。
□说 法
本案中,被告将合同书通过QQ发送给原告后,原告并未提出异议,而且在当日支付了预付款。虽然合同中的拍摄时间、价款支付等内容均为空白,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这些项目已达成共识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7条规定:“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,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”因此,应认定该合同书依法成立。而原告提出的结算单,从内容看仅仅是一份报价单,并非双方之间的合同。
《合同法》第268条规定:“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”本案中,原告是定做人,被告是承揽人。因此,原告有权解除合同,合同解除后,被告因合同取得的预付款应当返还,而对被告造成的损失,原告也应予以赔偿。
据此,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、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,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5.4万余元,原告赔偿被告损失2.7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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